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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世纪聚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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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:550 发稿日期:2017/4/9 10:50:58 |
第一章 总
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, 鼓励、 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 展,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,依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,依法开展经营活动。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、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 和本办法办理。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,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。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(地区)工商行政管理局负 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。 县、 自治县、 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 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(以下简称登记机关),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。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 (以下简称工商所) 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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