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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
查看:550  发稿日期:2017/4/9 10:50:58

第一章
 



 
 
 
第一条
 
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,
鼓励、
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
展,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,依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 
 
 
第二条
 
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
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
执照,依法开展经营活动。
 
 
 
第三条
 
个体工商户的开业、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
和本办法办理。
 
 
 
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,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 
 
 
第四条
 
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。
 
 
 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。
 
 
 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(地区)工商行政管理局负
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。
 
 
 
县、
自治县、
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
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(以下简称登记机关),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。
 
 
 
第五条
 
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
(以下简称工商所)
办理
个体工商户登记。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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